起訴書指出,林進春在彰化縣議員、台灣省議員任內,以承諾幫台鳳公司施壓變更員林鳳梨工廠地目為由,自一九八八年起,多次與台鳳公司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協議書,約定事成後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承購台鳳土地,涉及期約賄賂。
等到土地變更案最後成局後,雙方又約定由林進春負責自辦市地重劃業務,重劃完成後林進春可取得百分之四十四的土地。期間,林進春利用台鳳公司移轉多筆重劃用地向銀行貸款,並索取約定費用,合計獲利新台幣五億三千餘萬元。
起訴書指出,二00一年,同時身為中櫃公司董事長的林進春為競選第五屆立法委員,與公司常務董事林宏吉、林宏年與代書施惠熹等人合作,以開發彰濱遊樂區開發企劃區等名義,高價購買人頭戶林明組所擁有的十公頃海埔地。
檢方發現,中櫃購地過程中,完全未經董事會同意,也不報請證期會等單位核備。中櫃部分高層提出反對意見時,林進春更製作假契約書兩度加以抽換,最後決定以二億二千餘萬元高價購買,總計掏空中櫃公司五千餘萬元。
另外,一九九0年間,林進春與其他股東為籌設農牧公司,約定投資總額為六億元,並將土地信託。檢方調查後發現,林進春、陳秀卿夫婦,在其他合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以所信託的土地為擔保,向銀行借貸近三億元,損害其他合夥人權益,涉嫌刑法背信罪嫌。
7/13/2006 10:21: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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