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被告羅富田(58歲 )於82年間配合當時的農會理事長鄭文銅以多名人頭提供土地向農會抵押貸款,並以高於實際價格的金額設定抵押貸款給借貸人,超貸金額從上千萬至數百萬元不等。
由於債務人貸款後並未依約正常繳息,埔里鎮農會將多件抵押物合併聲請南投地方法院辦理拍賣,第1次拍賣底價為1億813萬元,惟無人投標而流標,第2次拍賣底價降為8600餘萬元,羅富田為避免拍賣價格過低及法院分配金額太少,將使農會必須對債務人行使求償權,於是指示農會承辦人員以1億800萬元競標,雖高價承受抵押物作法不合理且損害鎮農會債權回收。
檢方偵辦認為,抵押物經法院查估市價約7400餘萬元,羅富田先以超貸方式使鄭文銅所經營的建設公司獲利,又以高出市價甚多的金額投標承受抵押物,影響農會債權的回收,此外標得的抵押物至今閒置未用,顯示羅富田有圖利他人的不法意圖,而造成農會財產損失。
9/26/2006 10:24: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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