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表示,依規定檢警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檢察官通知當事人如期執行不到,才可以拘提,拘提不到後才發布通緝,包括曾正仁及張文儀在判刑確定前即潛逃,檢方也無奈。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曾正仁在85年底「借殼」張文儀擔任董事長的大裕食品公司上市,改名為順大裕公司,成為廣三集團子公司,仍推張為董事長,介入順大裕經營權。
張文儀明知曾正仁為取得資金炒作股票獲利,被控87年與曾等人共謀以順大裕公司名義發行現金增資、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方式,對外募集資金,再將募得資金挪為炒作股票之用,掏空順大裕公司資產達92億餘元。
台中高分院2審依證券交易法,將他判刑5年10月,經張文儀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更1審最近依證券交易法,將他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惟張文儀與曾正仁另被控於85年底,共謀找來許姓等4名人頭戶,虛偽簽約購買順大裕鳳山廠及彰化廠等廠房。由於順大裕公司出售廠房得款11億元,曾正仁等人趁機同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月15日,大量買、賣順大裕股票,從每股83元炒至每股115元,此部份張文儀去年9月被台中高分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定讞。
8/2/2005 3:2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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