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90年11月17日,立委參選人王天競在高雄市三民區本和里活動中心,舉辦一千二百桌「青溪後憲團結之夜」餐會,並於同年月廿4日在左營區屏山國小前,舉辦九百四十桌「老兵感恩送暖之夜」餐會,涉嫌賄選被高雄檢調單位查獲。
檢方依選罷法提起公訴後,高雄高分院在今年2月廿4日,判處被告王天競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二年確定,王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在5月廿6日宣判,判決駁回上訴並告確定,王已於6月底入監服刑。
依據法務部頒布的鼓勵檢舉賄選舊要點規定,查獲立法委員涉嫌賄選,檢舉獎金一千萬元,該賄選案一審判決有罪,檢舉人先領取五百萬元,其餘五百萬元獎金,要等最高法院判決確定。
檢舉獎金 直接提領現鈔
據悉,檢舉王天競賄選的檢舉人,先前已領取五百萬元破案獎金,如今三審定讞,剩下的五百萬元檢舉獎金,業經法務部審核通過後,最近將由高雄市調處通知檢舉人領款,並基於保密及顧及對方人身安全,不會直接存入戶頭,而是以提領現金方式,交由檢舉人帶走。
案子起訴 先領四分之一
不過,現行修改後的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檢方起訴賄選案時,檢舉人先領取四分之一獎金,一審或二審判決有罪,再領取四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必須等到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檢舉人才能領取。
依據賄選要點規定,檢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涉嫌賄選案,如經判決有罪確定,檢舉獎金一千五百萬元最高。查獲院轄市長候選人,檢舉獎金一千萬元;查獲市議員候選人賄選獎金五百萬元,查獲候選人近親一百萬元,至於競選總部人員、助理、樁腳等人被查獲,也有五十萬元獎金。
9/13/2006 4:35:3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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